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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单位:南京市编办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16年7月20日
序号 | 权利编号 | 许可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决定机关 |
1 | JS010000BB-XK-0001 | 市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 【行政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规章】《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7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事业单位法人 | 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表2: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单位:南京市编办 (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2016年7月20日
序号 | 权利编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决定机关 |
1 | JS010000BB-CF-0001 | 对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 第411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 事业单位法人 | 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JS010000BB-CF-0002 | 对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 第411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 事业单位法人 | 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JS010000BB-CF-0003 | 对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行政法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 第411号)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事业单位法人 | 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