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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菲:地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践中问题与对策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市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23-12-27 11:47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地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践中问题与对策

费 菲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随着《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制度的深入推进,未来监督检查工作在整个机构编制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份量也会越来越重要。虽然近几年随着问题台账整改、自查自纠违规问题、机构编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巡视巡察问题整改、机构编制核查等一系列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工作力度得到加强,违规违纪行为基本遏制。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从源头、流程、手段、实效上看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新形势下,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作联动,建立纵横贯通、多点联动、宣教并重、一体协同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制,尤为迫切。

一、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通过积极探索与实践,市区两级编办多数都设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监督检查责任明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实效。一是重点围绕“三定”规定执行、超越权限审批机构、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更名加挂牌子、违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等情况,构建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二是随着《条例》《办法》等法规制度的相继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刚性约束,为地方层面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实施依据。三是积极推行实名制管理,做到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区的全覆盖,系统运作实现规范化、透明化、常态化。四是加强与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配合,逐步建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决策部署、分工负责、具体实施、信息共享、结果运用的有机对接。五是认真落实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和年度用编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机构编制报告主体责任和用编规定,提升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意识。

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略)

三、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问题分析

(略)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策建议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要从源头治理流程节点,建立预防机制,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先决条件。

1.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增加机构编制管理法规意识

以宣传解读《条例》《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为契机,开展机构编制管理各项规定和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责追究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简报、舆情等宣传工具,多层面、多角度、全方位向社会广泛宣传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事项,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机构编制管理,参与监督,理解和支持机构编制事业。结合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平台,开展互动交流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发布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在工作交流中推进宣传教育。通过领导干部培训、业务培训、事业单位法人培训等手段,分期分批对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干部进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规定、程序的学习培训,不断增强各级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快构建动态调整制度,提高机构编制资源匹配度

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如何科学合理配置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是更好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现实诉求。要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原则,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性、计划性和前瞻性,加快形成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制度。一是按照分行业分领域分类别进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思路,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分类制定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在开展机构编制履职评估的基础上,以“三定”规定为基准,从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以影响机构编制使用的主要因素为核心,如机构职能、服务半径、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服务需求等,探索机构编制动态调整的科学量化理论与方法,研究制定出一套可量化、可落地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标准体系。

3.注重过程控制,完成外部协调机制和内部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建立与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社、审计、巡察等部门的配合联动,完善分工负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共享问题线索,畅通反馈渠道,合力查处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着力构建既相互支持配合又互为监督制约的工作格局。同时,结合贯彻落实《条例》《办法》,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巡察、纪委督查、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监督检查范围,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力。二是推进源头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由组织、编办、人社统一管理的实名制信息系统,做大信息共享和动态通报,实行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使用审核、机构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同步、用编进人流程一体化,形成“封闭环状”管理模式。三是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强化机关内部联动。建立健全内部机构编制业务通报协商机制、机构编制管理、事业单位登记、问题台账信息共享机制、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联合督查机制、通过专题会商、业务沟通、信息共享等措施,切实加强各处室的工作沟通协调。强化系统上下联动,加强与区委编办的沟通交流,配套建立对下级编办提醒制度,对下级机构编制违规事项下发《提醒函》,实现监督检查下得去、有实效、扭转基层一线“弱监督、软监督”的工作局面。

4.强化结果输出,健全问责激励并重的工作体系,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性

一是建立违纪违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出台严控机构编制相关硬性纪律规定。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条例》规定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或者下达告诫书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违规超编进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向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通报情况。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制定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和核减经费的方案,分别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报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者授权,可以责令限期纠正或者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视情暂停受理机构编制申请。二是建立机构编制评价考核机制,将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结合实行机构编制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项工作绩效考核等工作,研究制定机构编制工作成效与财政预算、经费安排、增编减编挂钩的奖惩办法,逐步将增编扩编需求引导到提高用编效益上来。将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强化机构编制违规违纪的惩戒力度。

                             (此文系作者2023年度创新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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