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监督工作质效,市委编办推动实施监督检查“四个纳入”,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全流程工作闭环,促进内部协作和外部联动双提升。
一是纳入日常机构编制事项办理。将机构编制纪律执行情况作为机构编制申请事项受理的条件之一,对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有关纪律规定以及存在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事项。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督查处按规定程序审核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进人核编,并对市委市政府重点要求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落实情况加强跟踪评估,其中重大改革原则上在文件印发6个月后进行评估。
二是纳入年度重要事项报告。压实各区各部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及党委编委和编办直接责任,落实“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领导职数和编制执行、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必报原则。对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从严把关,发现虚报瞒报、漏报少报、数据不详等情形的,以电话通知、意见函等形式通告市区部门(单位)补充说明,并视情暂停受理其机构编制事项。根据机构编制报告情况,结合统计年报、巡察等工作,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督促消化整改。
三是纳入市委巡察。巡察前,提供被巡察单位“三定”规定以及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反馈意见情况,根据要求派员参与市委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工作。巡察中,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常态化纳入市委巡察重点,结合工作实际为巡察工作提供检查要点,做好政策法规专业咨询、前期检查结果共享、相关问题甄别认定等工作支持。巡察后,及时研究巡察移交材料,结合职能责任,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向市委巡察办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是纳入绩效考核。通过加强与巡察、审计、组织、派驻纪检组等联动,每季度扫描实名制系统数据,畅通“12310”机构编制举报平台等,及时掌握问题线索。将市级部门(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市级机关事业绩效考核内容,根据违规情形相应扣分。经认定明确为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格督促部门(单位)整改,必要时按《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和问责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